從事金屬製造業務,算是用電大戶,且類別一加類別二的直接排放,一年超過25,000噸甚多,自然也是排碳大戶,之前為了強化企業形象,加入RE100,採買了約10%的綠電。公司第一個任務就是要處理環境部準備要對排碳大戶課徵碳費。如何省碳費?
這天,根據碳費公式,把年排放量扣除25,000噸,再乘以環境部目前規劃的碳費費率後發現,公司竟然要繳台幣一億多元的碳費。「雖然對公司來說一億也不是什麼大錢,不過如果有個方式可以少繳一點碳費,這應該算是我的績效。有什麼方式可以省點錢呢?」
首先,只要減少類別一、二的排放量,就可以省碳費,如果公司成為達到指定目標的好寶寶,還可以享受優惠費率,因為「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、採行負排放技術、提升能源效率、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,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『指定目標』者,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『優惠費率』。」
第一步:鍋爐改燒低碳燃料能不能省碳費?
以前廠務部負責處理所有節能減碳相關的工作,於是先找廠務部的老鳥傑哥,商量公司還有什麼地方可以減少自身的排放量,小琳想的是,從類別一開始把排放降下來,就可以少繳一些碳費,他問說:「傑哥,我們能不能把鍋爐換成改燒低碳燃料例如木質顆粒?」
傑哥聽了不禁嘆了一口氣,說:「幾年前為了防治空氣污染,環保局鼓勵我們減煤,鍋爐都改成天然氣的了,木質顆粒說改就改?燒天然氣的鍋爐不能燒木質顆粒,你負責跟老闆說服他換鍋爐?」
第二步:各種節能措施能不能省碳費?
不想馬上放棄,小琳於是又問傑哥,「傑哥,我們還有什麼地方可以節能呢?減類別二的用電量,也可以少繳一點碳費。」
傑哥說:「之前為了用電量800瓩以上的工商業大戶每年要強制節電1%,該換的空調、空壓、馬達、照明都換了。老闆最愛唸『省電就是省錢』,省電就像擰毛巾,我們已經擰不出幾滴水了,你還想要我怎樣?」
新人遇到老鳥最好還是乖乖閉嘴,小琳灰頭土臉回到辦公室,來回踱步五分鐘後想到,啊,剛剛這個策略是錯的,根據80/20法則,降低類別二的外購電力可以用節能或買綠電解決,節能容易卡在廠務,從買綠電下手應該簡單地多。
第三步:買綠電能不能省碳費?
公司先前買了約10%的綠電,小琳依稀有印象先前看過綠學院的文章,買綠電雖不能算碳抵換(offset),但確實可有效降低排放,買了綠電把類別二降低了,可以抵「用電產生」的碳排放,因此買綠電可以省碳費吧。保險起見,他打了通電話給綠學院。
接電話的人感覺有點疲累,好像這個問題已經被問了上百遍,他問:「你們買的是哪一種綠電?電證合一的還是電證分離的?」
也不等小琳回答,電話那頭就開始講了:「你們公司有參加RE100,不管是電證合一、或是電證分離,都符合RE100申報規範,因此你們可能會覺得不管是哪種憑證都應該可以省碳費。」
「再者,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(GHG Protocol),若企業在類別二採用市場基礎方法(the market-based method),企業在計算外購電力排放量時,可提出再生能源憑證或購電合約等佐證文件,採用這些再生電力來源的排放係數,這樣類別二的排放也可以降低,這同樣會讓你有種感覺不管是哪種憑證都應該可以省碳費。」
圖/企業在計算外購電力排放量時,可提出再生能源憑證或購電合約等佐證文件。胡華勝攝/ESG
「最後,根據環境部『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』,也同意納入排放係數為0的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,看起來除了生質能等幾種再生能源的認定比較麻煩,其他似乎也都可以拿來省碳費。不過有個但書,就是其憑證類型應為電證合一。」
雖然小琳手上只有幾張當初公司為了做ESG而跟慈善團體象徵性買的電證分離的再生能源憑證,但他覺得很奇怪,購買電證分離的再生能源憑證,當初已經花了額外的成本取得這一度電的「環境效益」,碳費不也是為了要大家為了環境付費嗎,為什麼碳費不給用呢?
大概猜到小琳會這樣想,電話那頭繼續說了下去。
因為電證分離的再生能源憑證情境比較多元,申請者當初可能有多種使用或販賣的方式、甚至可能拿去申請碳權,若再拿來省碳費,會有重複計算的疑慮,目前很多國外的再生能源憑證之所以不被客戶或環保團體信任,就是發生很多重複計算的問題;反觀電證合一,制度設計是電與證在時間與空間的維度上,是互相匹配的,對於買家而言,是高品質高純度的綠電,學理上較具有「外加性」(additionality)。
「之前有企業曾發生過買了電證分離的再生能源憑證,申報給環境部欲降低其類別二卻被退回之事。碳費是國家碳定價時代開啟的第一步,主管機關確實有權力要求排碳大戶採用高品質高純度的綠電。」
看完這篇文章,你跟小琳已經找到企業省碳費的三個評估順序,你可以:
- 先從減少類別一排放量開始做起
- 再從減少類別二下手,其中買電證合一的再生能源憑證是較務實的作法
- 當自主減量已經到達極限後,再開始思考用碳權來省碳費
資料來源:ESG遠見
來源網址:https://esg.gvm.com.tw/article/47034